堵新源電廠(chǎng)的判了4個(gè),另有8人被依法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至8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同高某某、劉某乙、潘某某、田某某(以上四人已判刑)等人,以新源熱電公司造成環(huán)境污染為由,為達到村莊拆遷目的,通過(guò)建立微信群、組織村民開(kāi)會(huì )等方式,組織、策劃、指揮被告人朱某某、王某、劉某某、劉某、陳某某、劉某甲、宋某甲等滕州市荊河街道張明莊東、西村村民,采取拉扯橫幅、停放電動(dòng)車(chē)、靜坐等方式,堵塞新源熱電公司廠(chǎng)區大門(mén)、通道,并向村民集資作為上述活動(dòng)的開(kāi)支。
期間,新源熱電公司南門(mén)和東門(mén)被長(cháng)期封堵,嚴重影響企業(yè)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yíng)活動(dòng)。2020年6月10日,新源熱電公司所有大門(mén)通道被完全堵塞達數小時(shí)。2020年8月12日,新源熱電公司所有大門(mén)通道再次被完全堵塞,導致正在進(jìn)行的深度優(yōu)化用水項目中斷,造成損失258648元。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811988********,漢族,中專(zhuān)文化,群眾,個(gè)體,住滕州市**街道**莊**村**巷**號。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huì )秩序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被告人劉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811986********,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wú)業(yè),住滕州市**街道**莊**村**巷**號。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huì )秩序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被告人王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811973********,漢族,小學(xué)文化,群眾,無(wú)業(yè),住滕州市**街道**莊**村**巷**號。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huì )秩序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被告人陳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211960********,漢族,文盲,群眾,無(wú)業(yè),住滕州市**街道**莊**村**巷**號**室。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huì )秩序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被告人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811981********,漢族,小學(xué)文化,群眾,無(wú)業(yè),住滕州市**街道**莊**村**巷**號。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huì )秩序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被告人劉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811965********,漢族,文盲,群眾,無(wú)業(yè),住滕州市**街道**莊**村**巷**號。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huì )秩序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被告人朱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211954********,漢族,文盲,群眾,無(wú)業(yè),住滕州市**街道**莊**村**巷**號。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huì )秩序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被告人劉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811977********,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wú)業(yè),住滕州市**街道**莊**村**巷**號。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huì )秩序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王某、劉某某、劉某、陳某某、劉某甲、宋某甲涉嫌聚眾擾亂社會(huì )秩序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滕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滕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wèn)了被告人,聽(tīng)取了被告人、辯護人及被害單位的意見(jiàn),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認定上述事實(shí)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shū)證,鑒定意見(jiàn),視聽(tīng)資料、電子數據,辨認、勘驗筆錄,證人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王某、劉某某、劉某、陳某某、劉某甲、宋某甲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guān)真實(shí),足以認定指控事實(shí)。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王某、劉某某、劉某、陳某某、劉某甲、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shí)和證據沒(méi)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組織領(lǐng)導他人聚眾擾亂社會(huì )秩序,情節嚴重,致使企業(yè)生產(chǎn)無(wú)法進(jìn)行,造成嚴重損失;被告人朱某某、王某、劉某某、劉某、陳某某、劉某甲、宋某甲積極參與聚眾擾亂社會(huì )秩序,情節嚴重,致使企業(yè)生產(chǎn)無(wú)法進(jìn)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shí)清楚,證據確實(shí)、充分,應當以聚眾擾亂社會(huì )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王某、劉某某、劉某、陳某某、劉某甲、宋某甲到案后如實(shí)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朱某某、王某、劉某某、劉某、陳某某、劉某甲、宋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祥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