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dòng)火作業(yè)的相關(guān)法律法規安全要求
序號 | 項目名稱(chēng) | 標準要求 | 依據條款 | 效力 |
1 | 設置現場(chǎng)管理和安全監督人員 | 焊接或切割現場(chǎng)應設置現場(chǎng)管理和安全監督人員。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2條 | 強制 |
2 | 設置火災警戒人員 | 在下列焊接或切割的作業(yè)點(diǎn)及可能引發(fā)火災的地點(diǎn),應設置火災警戒人員: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2條 | 強制 |
3 | 焊接和割切審批要求 | 操作者只有在規定的安全條件得到滿(mǎn)足;并得到現場(chǎng)管理及監督者準許的前提下,才可實(shí)施焊接或切割操作。在獲得準許的條件沒(méi)有變化時(shí),操作者可以連續地實(shí)施焊接或切割。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3條第二款 | 強制 |
4 | 在指定區域進(jìn)行作業(yè) | 焊接及切割應在為減少火災隱患而設計、建造(或特殊指定)的區域內進(jìn)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指定的區域內進(jìn)行焊接或切割操作時(shí),必須經(jīng)檢查、核準。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2條 | 強制 |
5 | 焊接和切割區域設置警告標志 | 焊接和切割區域必須予以明確標明,并且應有必要的警告標志。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2條 | 強制 |
6 | 職業(yè)危害警告標志設置 | 在焊接及切割作業(yè)所產(chǎn)生的煙塵、氣體、弧光、火花、電擊、熱、輻射及噪聲可能導致危害的地方,應通過(guò)使用適當的警告標志使人們對這些危害有清楚的了解。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9條 | 強制 |
7 | 防護屏板設置 | 為了防止作業(yè)人員或鄰近區域的其他人員受到焊接及切割電弧的輻射及飛濺傷害,應用不可燃或耐火屏板(或屏罩)加以隔離保護。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3條 | 強制 |
8 | 焊接隔間設置 | 在準許操作的地方、焊接場(chǎng)所,必要時(shí)可用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開(kāi)形成焊接隔間。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4條 | 推薦 |
9 | 防護用品選擇原則規定 | 依據《個(gè)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選擇防護用品。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條 | 強制 |
10 | 防護用品選擇具體規定 | 強光作業(yè)可以使用的勞動(dòng)防護用品:1、防強光、紫外線(xiàn)、紅外線(xiàn)護目鏡或面罩;2、焊接面罩;3、焊接手套;4、焊接防護鞋;5、焊接防護服;6、白帆布類(lèi)隔熱服。 | 《個(gè)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第6.1條 | 推薦 |
11 | 頭罩或護目鏡選用 | 作業(yè)人員在觀(guān)察電弧時(shí),必須使用帶有濾光鏡的頭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鏡、護目鏡或其他合適的眼鏡;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條 | 強制 |
12 | 防護手套佩戴 | 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須佩戴耐火的防護手套。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條 | 強制 |
13 | 消除火災隱患 | 焊接或切割作業(yè)只能在無(wú)火災隱患的條件下實(shí)施: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條 | 強制 |
14 | 滅火設備配備 | 在進(jìn)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須配置足夠的滅火設備。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1條 | 強制 |
氧燃氣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號 | 項目名稱(chēng) | 標準要求 | 依據條款 | 效力 |
1 | 氧氣與可燃物的隔離 | 氧氣瓶、氣瓶閥、接頭、減壓器、軟管及設備必須與油、潤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離。嚴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帶有油跡的手套去觸碰氧氣瓶或氧氣設備。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1.2條 | 強制 |
2 | 氣瓶?jì)Υ鏈囟纫?/span> | 氣瓶必須儲存在不會(huì )遭受物理?yè)p壞或使氣瓶?jì)葍Υ嫖锏臏囟瘸^(guò)40℃的地方。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條第一款 | 強制 |
3 | 氣瓶?jì)Υ嫖恢眉肮潭?/span> | 氣瓶必須儲放在遠離電梯、樓梯或過(guò)道,不會(huì )被經(jīng)過(guò)或傾倒的物體碰翻或損壞的指定地點(diǎn)。在儲存時(shí),氣瓶必須穩固以免翻倒。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條第二款 | 強制 |
4 | 氣瓶?jì)Υ孢h離可燃物 | 氣瓶在儲存時(shí)必須與可燃物、易燃液體隔離,并且遠離容易引燃的材料(諸如木材、紙張、包裝材料、油脂等)至少6m以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離。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條第三款 | 強制 |
5 | 氣瓶現場(chǎng)安放 | 氣瓶在使用時(shí)必須穩固豎立或裝在專(zhuān)用車(chē)(架)或固定裝置上。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條 | 強制 |
6 | 作業(yè)現場(chǎng)乙炔氣瓶?jì)Υ媪恳幎?/span> | 使用乙炔瓶的現場(chǎng),乙炔氣的儲存量不得超過(guò)30m3(相當5瓶,指公稱(chēng)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下同); |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六十三條第1項 | 強制 |
7 | 氣瓶與作業(yè)點(diǎn)距離 | 氣瓶不得置于受陽(yáng)光暴曬、熱源輻射及可能受到電擊的地方。氣瓶必須距離實(shí)際焊接或切割作業(yè)點(diǎn)足夠遠(一般為5m以上),以免接觸火花、熱渣或火焰,否則必須提供耐火屏障。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條第一款 | 強制 |
8 | 乙炔瓶與明火距離 | 乙炔瓶的放置地點(diǎn),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高空作業(yè)時(shí),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六十三條第1項 | 強制 |
9 | 乙炔和氧氣瓶同運規定 | 移動(dòng)作業(yè)時(shí),應采用專(zhuān)用小車(chē)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chē)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kāi)。 |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六十四條第7項 | 強制 |
10 | 氣瓶上端禁放物品 | 氣瓶在使用時(shí),其上端禁止放置物品,以免損壞安全裝置或妨礙閥門(mén)的迅速關(guān)閉。使用結束后,氣瓶閥必須關(guān)緊。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6條 | 強制 |
電弧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號 | 項目名稱(chēng) | 標準要求 | 依據條款 | 效力 |
1 | 接地要求 | 焊機必須以正確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裝置必須連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應做定期檢查。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3條 | 強制 |
2 | 外露帶電部分采取保護措施 | 弧焊設備外露的帶電部分必須設置完好的保護,以防人員或金屬物體(如:貨車(chē)、起重機吊鉤等)與之相接觸。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2.4條 | 強制 |
3 | 電纜完整 | 構成焊接回路的電纜外皮必須完整、絕緣良好(絕緣電阻大于1 MΩ)。用于高頻、高壓振蕩器設備的電纜,必須具有相應的絕緣性能。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2條 | 強制 |
4 | 電纜接線(xiàn) | 焊機的電纜應使用整根導線(xiàn),盡量不帶連接接頭。需要接長(cháng)導線(xiàn)時(shí),接頭處要連接牢固、絕緣良好。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3條 | 強制 |
5 | 對電纜采取保護措施 | 構成焊接回路的電纜禁止搭在氣瓶等易燃品上,禁止與油脂等易燃物質(zhì)接觸。在經(jīng)過(guò)通道、馬路時(shí),必須采取保護措施(如:使用保護套)。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4條 | 強制 |
6 | 電纜檢查及修復 | 焊接電纜必須經(jīng)常進(jìn)行檢查。損壞的電纜必須及時(shí)更換或修復。更換或修復后的電纜必須具備合適的強度、絕緣性能、導電性能和密封性能。電纜的長(cháng)度可根據實(shí)際需要連接,其連接方法必須具備合適的絕緣性能。 |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6.3條 | 強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