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報警系統GDS系統是否需要sil認證?哪些條文明確規定了?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2019)第3.0.8條規定:“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于其他系統單獨設置”,常規的GDS沒(méi)有安全儀表功能要求。按照GB 50493-2019第5.1.3條規定:“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信號作為安全儀表系統的輸入時(shí),探測器宜獨立設置,探測器輸出信號應送至相應的安全儀表系統,探測器的硬件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T B50770有關(guān)規定”,如果GDS檢測信號作為SIS的輸入條件,則單獨設置探測器,并將輸出信號送至相應的SIS,滿(mǎn)足SIS安全完整性等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