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OLAS公約2021年修正案 ( 第MSC.482 ( 103 ) 號決議 ) 該修正案于2021年5月13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員會(huì )第103屆會(huì )議上通過(guò),將于2024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的內容涉及第Ⅱ-1章“構造——結構、分艙與穩性、機電設備”和第Ⅲ章“救生設備和裝置”。在第Ⅱ-1章中新增第25-1條,要求2024年1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除散貨船和油船之外的多貨艙船舶,在每一貨艙中安裝水位探測器,能夠在貨艙進(jìn)水時(shí)發(fā)出警報。 第Ⅲ章第33.2條重新編寫(xiě),本條原文要求20 0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其救生艇應能在平靜水域前進(jìn)速度為5 kn時(shí)降落。修正案內容將本條適用的救生艇限定為吊架降落式救生艇。2.《2011年國際散貨船和油船檢驗期間加強檢驗計劃規則》( 2011年ESP規則 ) 修正案 ( 第MSC.483 ( 103 ) 號決議 )該修正案于2021年5月13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員會(huì )第103屆會(huì )議上通過(guò),將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內容:ESP規則“附件B油船檢驗期間加強檢驗計劃規則”的“A部分雙殼油船檢驗期間加強檢驗計劃規則”后所附的“附件2雙殼油船換證檢驗時(shí)的測厚最低要求”,其中表格的第一欄“第一次換新檢驗”,對船齡在5年之內的雙殼油船第一次換證檢驗的項目,刪掉了貨物區域甲板剖面和按附件1進(jìn)行近距離目視檢查的內容,僅保留了“可疑區域”。3.《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 FSS規則 ) 修正案 ( 第MSC.484 ( 103 ) 號決議 )該修正案于2021年5月13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員會(huì )第103屆會(huì )議上通過(guò),將于2024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內容:FSS規則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在第2條“技術(shù)要求”中新增第2.1.8款,對于安裝了逐一識別系統的貨船和客船客艙陽(yáng)臺,盡管有2.1.6.1規定,如系統的布置可以確保因故障導致失效的逐一識別火災探測器的數量和位置不大于根據2.4.1所布置的分區識別系統中的一個(gè)等效分區,則無(wú)須為每一個(gè)火災探測器都安裝故障隔離器。4.《國際救生設備規則》( LSA規則 ) 修正案 ( 第MSC.485 ( 103 ) 號決議 )該修正案于2021年5月13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員會(huì )第103屆會(huì )議上通過(guò),將于2024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內容:LSA規則第IV章“救生艇筏”,在第4.4條“對救生艇的一般要求”—“4.4.1救生艇的構造”—“4.4.1.3所有救生艇應具有足夠的強度”下,將4.4.1.3.2對船舶救生艇筏強度要求“在船舶平靜水面中以5 kn航速前進(jìn)時(shí)降落并被拖帶”,改為“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在船舶以5 kn以上航速在平靜水面前進(jìn)時(shí)能夠降落并被拖帶”。 5.《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IGC規則 ) 修正案 ( 第MSC.492 ( 104 ) 號決議 )該修正案于2021年10月19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員會(huì )第104屆會(huì )議上通過(guò),將于2024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內容:IGC規則第2章“船舶殘存能力和液貨艙位置”—“2.7殘存要求”—“2.7.1在浸水任何階段”下,關(guān)于計算浸水時(shí)需要考慮的進(jìn)水開(kāi)口的類(lèi)型,增加了“鉸鏈式水密門(mén)”,要求其在門(mén)的位置和駕駛臺上有開(kāi)關(guān)指示,鉸鏈式水密門(mén)在海上始終處于關(guān)閉狀態(tài)。1.STCW公約2021年修正案 ( 第MSC.486 ( 103 ) 號決議 )該修正案于2021年5月13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員會(huì )第103屆會(huì )議上通過(guò),將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內容:公約附則第I章“總則”,在第I/1條“定義和說(shuō)明”中增加了新的“高壓電”的定義。 2.STCW規則A部分修正案 ( 第MSC.487 ( 103 ) 號決議 )該修正案于2021年5月13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員會(huì )第103屆會(huì )議上通過(guò),將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內容:規則第Ⅰ章“關(guān)于總則的標準”,在“操作級”的補充定義中,納入了作為電子電氣員在海船上服務(wù)的內容。三、《1966年國際載重線(xiàn)公約1988年議定書(shū)》( LL 1988議定書(shū) ) 修正案 ( 第MSC.491 ( 104 ) 號決議 )該修正案于2021年10月19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員會(huì )第104屆會(huì )議上通過(guò),將于2024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內容:LL 1988議定書(shū)附件B—“附則Ⅰ載重線(xiàn)核定規則”—“第Ⅱ章 核定干舷的條件” 中的“第22條泄水孔、進(jìn)水孔和排水孔”和“第Ⅲ章 干舷”中的“第27條船舶類(lèi)型”。其中,第22條糾正了22 ( 1 ) ( g ) 中的一處錯誤,刪去了“進(jìn)水孔”一詞;第27條的修正內容與IGC規則2021年修正案 ( 第MSC.492 ( 104 ) 號決議 ) 的內容相適應,關(guān)于計算浸水時(shí)需要考慮的進(jìn)水開(kāi)口的類(lèi)型,增加了“鉸鏈式水密門(mén)”。四、MARPO L公約及有關(guān)規則的修正案 1.MARPOL公約附則Ⅰ修正案 ( 第MEPC.329 ( 76 ) 號決議 ) 該修正案于2021年6月17日在IMO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huì )第76屆會(huì )議上通過(guò),將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修正案內容:在MARPOL公約附則Ⅰ第9章關(guān)于極地水域載運和使用油類(lèi)的特殊要求中,新增了第43A條,禁止所有在15 ℃下密度大于900 kg/m3或50 ℃時(shí)運動(dòng)黏度大于180 mm2/s的燃油在北極水域使用和運輸。用于保障船舶安全或者用于搜救和溢油防備與響應的船舶可予以免除。燃油艙保護符合指定標準的船舶,以及北極水域沿岸MARPOL公約締約國國內航行船舶,可以在2029年7月1日及之后實(shí)施。2.MARPOL公約附則Ⅰ和附則Ⅳ修正案 ( 第MEPC.330 ( 76 ) 號決議 )該修正案于2021年6月17日在IMO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huì )第76屆會(huì )議上通過(guò),將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附則Ⅰ和附則Ⅳ的修正內容都是免除了無(wú)人非自航駁船的檢驗和發(fā)證要求。在定義中,新增了“無(wú)人非自航駁船 ( UNSP )”的定義;在免除和豁免條款中,新增了UNSP作為一種可免除的情況;新增一個(gè)附件,即UNSP的免除證書(shū)格式。3.MARPOL公約附則Ⅵ修正案 ( 第MEPC.328 ( 76 ) 號決議 )該修正案于2021年6月17日在IMO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huì )第76屆會(huì )議上通過(guò),將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該修正案是MARPOL公約附則Ⅵ全面回顧和修訂的一個(gè)完整的綜合文本。內容主要包括兩項,即減少?lài)H航運碳強度的強制性目標型技術(shù)及營(yíng)運措施和免除無(wú)人非自航駁船 ( UNSP ) 的檢驗和發(fā)證要求。五、《2001年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 AFS 2001 ) 修正案 ( 第MEPC.331 ( 76 ) 號決議 )該修正案于2021年6月17日在IMO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huì )第76屆會(huì )議上通過(guò),將于2023年1月1日生效。該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禁止和限制在船舶防污底漆中使用環(huán)丁腈,修改了公約附件1的控制使用化合物清單和“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shū)”的格式。六、《國際海事組織公約》 ( IMO Convention ) 修正案該修正案于2021年12月9日在IMO第32屆大會(huì )上通過(guò)。按照《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的修正和生效條款,該公約的修正遵循明示生效程序,在三分之二的IMO成員國接受該修正案之后才會(huì )生效。按照IMO目前175個(gè)成員國來(lái)計算,則需要117個(gè)成員國接受。本屆大會(huì )另通過(guò)了一個(gè)決議,敦促各國盡快接受該修正案,IMO期望該修正案能夠在2025年生效。修正案的內容包括理事會(huì )的調整和《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的語(yǔ)言。修正案生效后,IMO理事會(huì )將增加12個(gè)理事國,從目前的40個(gè)增至52個(gè)。理事會(huì )規模擴大后,A類(lèi)與B類(lèi)理事國將分別從10個(gè)擴至12個(gè),C類(lèi)理事國將從20個(gè)擴至28個(gè)。理事國可連任大會(huì )2屆常會(huì ),并可參與連選。大會(huì )通常2年召開(kāi)一次,由此理事國的任期由2年延長(cháng)至4年?!秶H海事組織公約》擬增加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三種語(yǔ)言文本作為公約的正式文本,與當前使用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具有同等效力。附:2021年IMO通過(guò)的強制性文件修正案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