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4-2021《室外排水設計標準》已發(fā)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shí)施
GB 50014-2021《室外排水設計標準》于2021年4月9日經(jīng)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發(fā)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shí)施,原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2006同時(shí)廢止。本標準第3.3.3、4.1.6、5.6.1、5.15.3、6.1.12、7.1.11、7.1.13、7.3.8、7.11.3、7.12.4、8.3.15、8.3.16、8.3.18、8.3.20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強制性條文摘錄
3.3.3 排入城鎮污水管網(wǎng)的污水水質(zhì)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不應影響城鎮排水管渠和污水廠(chǎng)等的正常運行;不應對養護管理人員造成危害;不應影響處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應影響污泥的處理和處置。
4.1.6 當地區改建時(shí),改建后相同設計重現期的徑流量不得超過(guò)原徑流量。
5.6.1 當工業(yè)廢水能產(chǎn)生引起爆炸或火災的氣體時(shí),其管道系統中必須設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應設在產(chǎn)生上述廢水的排出口處及其干管上適當間隔距離處。
5.15.3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給水管道相交時(shí),應敷設在生活給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護措施。
6.1.12 排水泵站供電應按二級負荷設計。特別重要地區的泵站應按一級負荷設計。
7.1.11 污水廠(chǎng)的供電系統應按二級負荷設計。重要的污水廠(chǎng)內的重要部位應按一級負荷設計。
7.1.13 廠(chǎng)區的給水管道和再生水管道嚴禁與處理裝置直接連接。
7.3.8 格柵間應設置通風(fēng)設施和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與報警裝置。
7.11.3 再生水輸配到用戶(hù)的管道嚴禁和其他管網(wǎng)連接。
7.12.4 采用自然處理時(shí),應采取防滲措施,嚴禁污染地下水。
8.3.15 厭氧消化池和污泥氣貯罐應密封,并應能承受污泥氣的工作壓力,其氣密性試驗壓力不應小于污泥氣工作壓力的1.5倍。厭氧消化池和污泥氣貯罐應采取防止池(罐)內產(chǎn)生超壓和負壓的措施。
8.3.16 厭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內,且必須設置水封裝置。厭氧消化池的出氣管上必須設置回火防止器。
8.3.18 污泥氣貯罐、污泥氣壓縮機房、污泥氣閥門(mén)控制間、污泥氣管道層等可能泄漏污泥氣的場(chǎng)所,電機、儀表和照明等電器設備均應符合防爆要求,室內應設置通風(fēng)設施和污泥氣泄漏報警裝置。
8.3.20 污泥氣貯罐超壓時(shí),不得直接向大氣排放污泥氣,應采用污泥氣燃燒器燃燒消耗,燃燒器應采用內燃式。污泥氣貯罐的出氣管上必須設置回火防止器。
主要修訂內容